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、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,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;已取得资质、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,撤销其许可证书;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一)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;(二)已有雷电防护装置,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;(三)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。
第二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导致雷击造成火灾、爆炸、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